173.企业出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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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企业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企业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保安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人员
①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
②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要经常出入企业人员经企业主管核准者,可以随时出入。
③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企业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部门主管核签后,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经企业保安签注进入时间后进入。
④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出企业时,应在门卫室填写“企业人员出入证”。
⑤本企业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门。
第四条 非本企业人员
因公需入企业者,应填写登记单并经保安核实身份证件后,领取及佩带“临时通行证”进入企业。完事后向守门保安交还此证,由保安在登记单上填写出门时间。
第五条 参观人员
①政府机关、民意代表、人民团体或本企业人员亲友如有必要进入企业参观时,由经办人员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经总经办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
②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呈总经理核准。
③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事后当日内应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保安签注具体进出时间后送总经办存查。
④参观时间以上班时间为限。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厂商车辆
①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门口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进入。
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门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经办人签章,经保安查验签注时间后出门。如有其他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除“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应于进门时由保安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门口放行。
②提运企业货品车辆凭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门口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进门。如持有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料品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等或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成品交运单”亦可作为入门凭证。
提运企业货品的车辆凭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或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货单”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车辆驶抵门口时,保安应加以抽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 企业物品
物品出入,调拨成品的应凭“成品交运单”,调拨或转移出门的材料应凭“材料调拨单”。如使用部门领料须进门者,应凭“材料领用单”。各项凭证均应经各相关部门主管核准,并经门口保安注明详细内容后放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外来车辆、物品出入时间①入门: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②出门:每日下午6时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时,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安部门转达门卫室。
第九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进入企业,如经总经办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底线。
第十条 出入管理如有异常情形,保安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呈主管批准后呈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企业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企业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保安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人员
①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
②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要经常出入企业人员经企业主管核准者,可以随时出入。
③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企业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部门主管核签后,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经企业保安签注进入时间后进入。
④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出企业时,应在门卫室填写“企业人员出入证”。
⑤本企业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门。
第四条 非本企业人员
因公需入企业者,应填写登记单并经保安核实身份证件后,领取及佩带“临时通行证”进入企业。完事后向守门保安交还此证,由保安在登记单上填写出门时间。
第五条 参观人员
①政府机关、民意代表、人民团体或本企业人员亲友如有必要进入企业参观时,由经办人员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经总经办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
②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呈总经理核准。
③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事后当日内应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保安签注具体进出时间后送总经办存查。
④参观时间以上班时间为限。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厂商车辆
①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门口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进入。
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门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经办人签章,经保安查验签注时间后出门。如有其他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除“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应于进门时由保安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门口放行。
②提运企业货品车辆凭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门口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进门。如持有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料品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等或主管部门经理核发的“成品交运单”亦可作为入门凭证。
提运企业货品的车辆凭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或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货单”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车辆驶抵门口时,保安应加以抽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 企业物品
物品出入,调拨成品的应凭“成品交运单”,调拨或转移出门的材料应凭“材料调拨单”。如使用部门领料须进门者,应凭“材料领用单”。各项凭证均应经各相关部门主管核准,并经门口保安注明详细内容后放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外来车辆、物品出入时间①入门: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②出门:每日下午6时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时,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安部门转达门卫室。
第九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进入企业,如经总经办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底线。
第十条 出入管理如有异常情形,保安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呈主管批准后呈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